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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110”電話,本是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的電話,但為了便于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更加快捷、有效地監督公安工作,2000年3月11日,在公安部發布的《關于加強公安隊伍建設的十二項措施》中,賦予了“110”報警服務臺受理人民群眾投訴公安機關和民警違法違紀問題的新職能。公安部于2000年2月26日發布的《關于認真做好“110”報警服務臺受理人民群眾電話投訴工作的通知》規范和完善了這項制度。
按照規定,凡群眾發現公安機關、公安民警有違法違紀或失職行為的,可以直接撥打“110”進行投訴。各級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臺接到群眾投訴后,應當區別情況迅速進行調查、處理。具體承辦群眾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將查處情況告知投訴人,同時抄送“110”報警服務臺備查。三日內難以辦結的,應當告訴投訴人辦理進展情況。
對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投訴,要將查處情況及時上報,上級公安機關對上報的處理情況要認真審查,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辦理程序上確有錯誤,應限期予以糾正。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投訴內容及投訴人的情況應嚴格保密,嚴禁泄露給被投訴對象,嚴禁對投訴人進行打擊報復,違者將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法律和紀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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